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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教师等组成人员构成商业贿赂犯罪刑责明确
2009-05-20
 [提要]医疗、教育等领域商业贿赂犯罪较为突出。日前,两高联合发布司法解释,明确医务人员、教师等人员构成商业贿赂犯罪的刑事责任。医务人员非法收受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其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教师非法收受教材、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为其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均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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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贿赂犯罪罪名覆盖刑法全部八种贿赂犯罪

  “两高”:正确区分贿赂与正当馈赠界限

  新华网北京11月24日电(记者杨维汉)当前,医药购销、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中商业贿赂犯罪比较突出,群众反映强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医务人员、教师、评标委员会等组成人员构成商业贿赂犯罪的刑事责任。

  “目前,一些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领域,如医疗、教育、招投标等领域,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商业贿赂犯罪较为突出。”“两高”有关负责人说,如医生“开单提成”,收受医药产品销售方以各种名义给予的回扣,学校教师在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采购中收受回扣,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在评标中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等,群众反映强烈。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根据《意见》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者采购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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