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莫雪)《南宁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近日获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批准,不久将由南宁市人大公布施行。《条例》规定,社会急救医疗实行统一调度、就急就近实施救护的原则,如拒诊、拒治、拒运伤病员,后果严重的将被处两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身份不明人员,属于救助对象的,急救费用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条例》规定,除不可抗力外,急救医疗站接到“120”调度中心指令,应在5分钟内派出救护车和救护人员;接诊医疗机构对急救医疗站转送的急、危、重伤病员,必须按照首诊负责制的要求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开展院内救治。
对急救产生的医疗费用,按伤病员的身份分类处理解决: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或者新农合的,按照有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身份不明人员,经公安、民政部门甄别身份后,属于救助对象的,急救费用纳入当地财政预算,据实开支。
《条例》特别规定,接诊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收治急救医疗站转送的伤病员。如有不服从统一调度,不在规定时间内派出救护车和救护人员,不按规定要求救治、转送伤病员,不按规定报告急救医疗等情况,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急救医疗站拒绝出诊、拒治、拒运伤病员,或者接诊医疗机构拒绝收治转送伤病员,可处5000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后果严重的,处两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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