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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有新规
2009-05-20

12月8日,记者从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为了保护患者和医院双方权利,该院日前出台了《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该意见对呼和浩特市各级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对如何区分医疗事故和人身损害赔偿的界限进行了确定。

该意见规定对医疗损害赔偿当事人起诉医疗损害赔偿的事实,必须符合国务院制定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即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符合这个条件的,法院应该认定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属于医疗事故纠纷。

对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造成损害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意见要求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中规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如整容美容手术、医疗产品缺陷等造成的损害,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此外,凡被认定是医疗事故的,当事人以其他理由起诉,法院将不予受理。以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可以在地市医学会、省或者自治区医学会和中华医学会进行鉴定。该意见放宽了这一条件,规定属于医疗事故范围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要在呼和浩特市医学会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如果不服鉴定结论,当事人可以申请到专家聚集的异地省级医学会再次鉴定。(张彬海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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