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2日,张某在其开设的黑诊所里为前来看病的付先生输液,致使付先生死亡。经法医鉴定,付先生为过敏性休克引起死亡。记者今天获悉,丰台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2年,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并赔偿付先生家属35万余元。 2006年2月起,张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他人在丰台区某出租房内非法开设了一家小诊所。2008年5月2日,付先生身体不舒服前来看病,张某为其输液,后付先生出现了过敏症状,随即被送往急救中心,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付先生系过敏性休克引起死亡。 在审理过程中,张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对付先生妻子的索赔表示合理部分同意赔偿,但自己经济能力有限。 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应予处罚。鉴于张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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