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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不良反应遭遇赔偿尴尬 专家吁建立相关机制
2009-05-20

  使用药品后,出现不良反应,医生无过错,患者无过错,而厂家生产的药品是合格的,那么出现不良反应所产生的费用、或其它后果到底谁承担?2月18日,本报刊发《药品的不良反应带来的血的教训》后,引起众多读者共鸣,其中数十名读者称有不良反应的经历,但赔偿却遭遇尴尬。


  60岁的张爹爹,反复心前区闷痛2年多,左足溃烂肿胀,去年上半年入院,在医院进行抗感染治疗,静脉注射抗生素药物后,突发呼吸心跳停止,后经过抢救和康复治疗,用去数千元额外费用。经过鉴定,张爹爹产生药品不良反应,与误诊无关,而厂家生产的药品也是合格产品,医院与药品企业家都拒绝买单。

  与张爹爹境遇相同的罗先生昨日也打来电话称,他的妻子因嗓子不舒服到社区打针,出现了不良反应,抢救过来后,社区服务站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有关负责人称,药品不良反应指合格药品(假冒伪劣药品不在此范畴)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目前我国相应法律对于人身损害的赔偿普遍执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如果确认是医疗事故造成的或药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或是药品生产企业故意隐瞒安全性问题造成的,应由医疗机构、医生或药品生产企业等承担责任;如果是患者未遵医嘱和药品使用说明书用药造成的,责任就在患者。但是如果药品伤害被确认为药品不良反应,实际上就是各方都无过错。这种情况下所导致的责任和造成的损失,赔偿问题的确是个难题。遇到这种情况,一般卫生行政部门会视其情况进行协调,共同承担。目前司法实践中,也有适用《民法通则》之公平原则的,即由药厂、医院、患者共同分担损失。应当说这也是目前法律环境下一种不得已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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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指出,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解决因药品不良反应受到伤害的患者的问题缺少法律支持。对此,相关部门应研究了解各方的利益,建立既有利于保障公众健康,又有利于促进医药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即建立一个药品不良反应补偿救济制度,这样有利于化解矛盾,构建比较和谐的医患关系。(记者郑志方通讯员吴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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