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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工作日内签发尸检报告
2009-05-20
(记者陈青)根据国务院和卫生部相关法规,市卫生局昨天颁布了《上海市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工作管理规定》。规定明确:尸检报告在尸检之日的30个工作日内签发,特殊病例或需作特殊检查者应在45个工作日之内签发。

根据这一管理规定,尸检要由家属同意后,由医疗单位提出委托尸检申请,尸检机构不接受个人申请。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工作原则上不接受局部解剖病例。如必须行局部解剖的,应注明解剖部位。如认为局部解剖有可能影响尸检诊断和死亡原因判定时,应有文字说明,并由医、患双方签字认可后方可实施。同时,对于手术后病例的尸检,除常规检查外,要注重手术部位的关系,必要时请外科主刀医师到场。

此外,尸检报告实行初检和复检双签名制,复检者应为具有高级职称资格的医生。而尸检机构完成尸检出具尸检报告后,尸检中取出的脏器应当继续保存二年,以供复核时使用。尸检机构应当在尸检前将此规定明确告知医患双方,并征得书面同意意见。

市卫生局同时强调,本市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工作依法应当由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尸检机构承担,尸检报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书,应体现严谨、科学、客观、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基本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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