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孙瑞灼 最近发生的“糖脂宁胶囊”假药事件让人警惕。犯罪嫌疑人有着合法药企全国总经销商的资格,却大肆干着制造、销售假药的罪恶勾当。这种披着合法外衣的造假行为更具迷惑性,危害也更大。对于这样的“双面药商”,应当如何加强管理,把类似的害群之马清理出医药队伍,是“糖脂宁胶囊”假药事件给我们的惨痛教训,也是职能部门必须要慎重考虑的问题。
这个问题还须向法律求解。当前,《药品管理法》修订立法工作正在进行中,“糖脂宁胶囊”假药事件的发生,既说明药品管理立法的极端重要性,也为我国的药品管理立法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考验。笔者认为,法律修改须吸取该假药案的三个教训。
一是要加大对造假、售假行为的处罚。在暴利的刺激下,总会有一些不法企业不惜铤而走险,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危及患者的生命健康。在这种情况下,必须通过法律的严厉处罚,加大违法行为的犯罪成本。现行《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处罚过轻,不足以让造假者吸取教训。不仅应该将药品造假者驱逐出市场,而且在经济上要罚到倾家荡产。更重要的是,对药品造假行为在刑事责任上仍有必要再提高处罚力度,将生产、销售假药行为的法定刑提高到10年以上,以保证法律对药品造假和销售者强大的震慑力,让他们不敢轻易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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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必须加强对“义诊”的管理。据媒体报道,“糖脂宁胶囊”假药事件中犯罪嫌疑人打着“中国慢性病康复协会”名义,采取所谓的“专家”坐诊、免费咨询、检测、义诊讲座等方式,暗地里销售“糖脂宁胶囊”。事实上,近年以义诊名义、免费讲课、检测为诱饵,私售假药引发侵害患者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如何管理和规范这些行为,也是立法必须考虑的问题。
最后,要加大对患者的赔偿力度。目前,我国法律对药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对患者的赔偿救济程度仍然偏低,而惩罚性赔偿更是没有。如安徽阜阳“大头婴儿”事件,除了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行政责任外,只有为数不多的婴儿家属得到了赔偿,金额在1万~3万元。在国外,一旦药品质量出现问题并致人损害的,其赔偿都是“天价”。美国沸沸扬扬的“万络”药品事件,最后法院认定默克公司生产的消炎镇痛药“万络”导致原告丈夫死亡,医疗损害赔偿金高达2.53亿美元。
目前,我国社会处于公共卫生危机事件的高发期,除了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以外,重点应在民事赔偿中引入惩罚性赔偿理念。对于“糖脂宁胶囊”假药事件这样危害公共卫生安全和公众生命健康的假药生产者,只有通过惩罚性赔偿措施,大大提高其违法成本,使其承担破产或倾家荡产的赔偿责任,对受害人的安慰和对其他生产者的警示作用才能显现出来。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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