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铁鹰
2007年6月,生前患肝硬化的郑先生从厦门市美信好又惠医药有限公司海沧分店购买了6瓶人血白蛋白。随即,郑先生在厦门市海沧区石塘社区服务中心注射了这6瓶人血白蛋白。后经厦门药监部门认定,郑先生购买、使用的这6瓶人血白蛋白是假药。在后来的官司审理中,法院认定,虽然郑先生的死亡是其病情自然发展的结果,但假冒人血白蛋白在其死亡结果中具有一定“参与度”,遂判决厦门市美信好又惠医药有限公司赔偿郑先生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0.5万元。
这起被福建省消委会列入2008年十大消费维权案例的案件,引入了“参与度”的概念,是对销售假药者责任认定上的一个突破。
作为综合治疗的一部分,注射人血白蛋白对于处在肝硬化中晚期的郑先生来说,能够补充其自身缺少的白蛋白,可起到维持生命的作用。假药的有效成分含量很低,对病人的治疗没有帮助,耽误了有效治疗,加速了患者死亡。法庭认为,在认定了假药之后,消费者不必花费大量的精力去证明假药与患者死亡之间的关联性,而只要以售假者无法提供免责情形,就能认定其对死亡具有一定的“参与度”。美信好又惠销售的假冒人血白蛋白,既然在郑先生的死亡结果中具有一定“参与度”,那就是侵害了郑先生的生命健康权,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显然,“参与度”概念的引入,有利于确定销售假药者的过错责任,为消费者的索赔提供有利的依据,有助于打击假药的生产和销售。
近几年,假冒人血白蛋白常常出现,这固然有其价格昂贵、造假利润丰厚的原因,但还有一个主要原因是假人血白蛋白不会直接致命,且使用者大多为重症患者,即使没有明显疗效,患者和家属也难以证明死亡与使用假药有直接的关系。所以,尽管假人血白蛋白伤害了患者,可鲜有人索赔成功。引入了“参与度”概念后,患者生命健康权的维护就多了把利剑,它必将震慑造假售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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