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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须强化放射防护管理
2009-05-20

  (记者钱峰)卫生部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加强医疗机构放射防护工作,保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身体健康。通知要求,2008年6月10日前,各单位要对放射防护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自纠,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7月前组织开展对辖区内从事放射诊疗活动医疗机构的专项监督检查。

  通知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强化医用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管理,特别是要加强重点地区、重点医疗机构和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开展γ射线远距放射治疗的医疗机构,要制定科学的治疗计划并严格执行,保证照射定位和剂量的准确性并检查安全联锁等防护安全装置。工作人员进入照射场所必须携带剂量报警仪,防止人员误照。开展核医学诊疗的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防止放射性同位素污染人体、设备、工作场所和环境。各医疗机构要按照有关标准对接受体内放射性药物诊治的患者进行控制,避免他人受到照射。医用放射源退役后要妥善保管,严防丢失、被盗或失控,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报废手续。核医学诊疗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废液及患者的放射性排出物应当单独收集,按照相关规定妥善处理。

  通知还要求,各医疗机构制订应不断完善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放射事件一旦发生,应立即启动预案,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卫生及相关管理部门。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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