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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布对进口铜版纸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
2009-05-06
2003年8月6日,商务部发布2003年第35号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韩国、日本、美国和芬兰的进口铜版纸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决定自2003年8月6日起,对原产于韩国、日本的进口铜版纸征收4%-71%不等的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



  原外经贸部于2002年11月26日发布该案的初裁决定,决定对该被调查产品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初裁决定公告后,调查机关继续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调查。在调查期内,经全国人大十届一次会议批准,由新组建的商务部承担反倾销调查职能。经过进一步调查及实地核查,商务部终裁决定存在倾销和实质损害,同时,商务部认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调查过程中,调查机关发现调查期内自芬兰和美国进口的铜版纸数量占中国同期进口总量均不足3%,因此依法决定终止对该两国的进口铜版纸进行反倾销调查,不采取反倾销措施。



  2003年8月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铜版纸(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48101300、48101400和48101900)时,应依据终裁决定中所确定的各公司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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