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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布对进口邻苯二酚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 |
2009-0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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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8月27日,商务部发布2003年第41号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并决定自2003年8月27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征收20%-79%不等的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
原外经贸部于2002年11月4日发布该案的初裁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初裁后,调查机关继续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调查。在调查期内,经全国人大十届一次会议批准,由新组建的商务部承担反倾销调查职能。经过调查,商务部终裁决定存在倾销和实质损害,同时认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自2003年8月27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邻苯二酚(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29072910)时,应依据终裁决定中所确定的各公司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
该案是我国首次以欧盟整体为对象进行反倾销调查的案件。
有关详情请点击:2003年第41号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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