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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布丙烯酸酯反倾销期中复审裁定 |
2009-0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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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4日,商务部发布2005年第40号公告,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马来西亚巴斯夫国油化学私人有限公司和印度尼西亚日本触媒公司的进口丙烯酸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期中复审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做出的决定,商务部裁定:马来西亚巴斯夫国油化学私人有限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仍为4%;对该公司的中国关联进口商于2004年3月5日和2004年6月1日提出的退税申请不予支持;将印尼触媒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3%。
进口经营者自2005年7月5日起进口原产于马来西亚巴斯夫国油化学私人有限公司或印度尼西亚日本触媒公司的进口丙烯酸酯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征的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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