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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终止对日本、俄罗斯、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
2009-05-06
  2005年11月7日,商务部发布2005年第70号公告,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终止对原产于日本、俄罗斯、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的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曾于2004年5月12日发布第19号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俄罗斯、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列为:29072300。该税则号项下的双酚A盐不在本案调查范围之内。

  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2005年5月12日,商务部发布2005年25号公告,将本案延期至2005年11月12日。

  2005年9月28日,本案申请人—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商务部提出撤消其双酚A反倾销调查申请,并请求终止双酚A反倾销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终止对原产于日本、俄罗斯、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的反倾销调查。这是目前我国第二例因申请人撤诉而终止的反倾销调查案件。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70号 商务部关于终止双酚A反倾销调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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