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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药店建立档案 慢性病患者可无处方购药
2010-08-23

    新华社天津7月16日电(记者张建新、高原)记者从天津市药监部门了解到,针对部分慢性病患者需长期维持用药量的治疗特点,天津市药监部门计划在该市各药品零售企业推行“为慢性病患者设置用药档案”制度,患者依据此档案购买医嘱药品时,只需出示用药档案即可购药。

    据了解,该用药档案由各药店根据患有慢性病且需要长期维持用药量的患者的请求,依据患者提供的病历而建立。此举在完善凭病历医嘱售处方药规定的同时,为特殊群体购药提供了极大便利。

    用药档案除了记录患者姓名、年龄等基本信息外,还将记录患者有无药物过敏史、被明确诊断的慢性病种、首次诊断的时间、具体医嘱内容及使用药品名称,并设立患者购药记录,包括购药时间、所购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等。患者需要购买医嘱中的药品时,只需出示该用药档案即可。药店执业药师将依据建档时的医嘱提供药量,并在用药档案上填写当次购药记录。

    另外,天津市药监部门规定,已建立用药档案的患者如自行购药有困难而需家属代购药品时,负责处方审核的执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应在确定代购人与患者关系的基础上,提示注意事项,并由代购人在购药者确认栏签名确认后方可售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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