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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旅游条例:旅游“佣金”将按营业收入收税 |
2009-0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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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佣金”是导游与景区商店之间的联手强制消费的一种暗箱操作,而这一行为可能将被拉至阳光下操作。市人大常委会昨天召开《上海市旅游条例修正案(草案)》解读会,旅游佣金首次写入法规草案。
《修正案(草案)》规定,旅游经营者之间可以给与或收受佣金,旅游经营者之间发生业务往来,不得账外给予或者收受佣金;应当通过合同约定支付佣金的具体数额或者比例;应当将佣金纳入营业收入,并依法纳税;不得向导游、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直接支付佣金。
除新增旅游佣金条款外,法规草案还有不少新亮点。
据不完全统计,本市床位供给量约54万张,对世博会期间的17个极端高峰日和48个周末高峰日,本市住宿可能会供不应求。“以家庭等提供临时住宿作为应对世博会客流高峰的住宿储备。”市旅游局局长道书明说。《修正案(草案)》新增了关于在重大节庆、赛事、会展活动期间组织家庭等提供临时住宿的条款。临时住宿服务场所包括家庭但不限于家庭。即除家庭外,还可以是学生宿舍、空置商品房、具备住宿功能的交通工具等。(记者王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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