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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就区域医疗中心设置原则(试行)征求意见
2010-08-23

    新华社北京7月16日电(记者周婷玉)根据卫生部日前发布的《区域医疗中心设置原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全国将被划为七大区域,每个区域内设置1到3个国家综合性医疗中心,相关专科专业设置1到3个国家专科性医疗中心。

    国家医疗中心负责向多个省区市提供代表国家先进水平的疑难病症诊疗和专科医疗服务,并承担人才培养、医学科研、教学等项任务。综合性医疗中心突出临床综合优势和整体水平;专科性医疗中心突出专科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主要包括心血管、传染病、儿童、妇产、眼科、耳鼻咽喉科、肿瘤、口腔等专业。

    具体的七个医疗服务区域包括:一是辽宁、吉林、黑龙江和内蒙古东部地区;二是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山西和内蒙古中部地区;三是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和福建;四是河南、湖北和湖南;五是广东、广西、海南和江西;六是重庆、四川、贵州、云南和西藏;七是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和内蒙古西部地区。

    此外,全国还将在省会城市和较大规模的城市设置省级医疗中心,每个省级行政区域内可设置1至3个省级综合性医疗中心,相关专科专业设置1至3个省级专科性医疗中心。每个地市级行政区域内可设置1至2个地市级综合性医疗中心;可设置包括儿科、妇产科、传染病、口腔等专科性医疗中心,每个专业1至2个。每个县级行政区域内只设1个综合性医疗中心,不设置专科性医疗中心。

    征求意见稿明确,根据服务区域内社会、经济、医疗需求、医疗资源、疾病谱等发展变化情况,每5至10年对区域医疗中心的设置规划进行一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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