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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途中“方便”时摔伤法院判旅行社不承担责任--旅游--中图社
2009-06-12
  郭老太和老伴一同外出旅游,上厕所时不慎摔伤,不得不终止旅程。郭老太要求旅行社赔偿医药费等损失。日前,长宁区法院驳回了她的诉请。

  去年4月,年近七旬的郭老太夫妇来上海周边旅游,车行驶到沪宁高速公路江桥入口处时,导游安排游客到附近厕所“方便”,由于厕所台阶有些湿滑,郭老太不小心摔倒,造成“右胫腓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需手术治疗。两位老人的旅程刚开始便结束了,心中十分郁闷。郭老太要求旅行社赔偿未果后,将旅行社告上法庭,索赔医药费、误工费等6.3万余元。

  法庭上,旅行社辩称自己在整个旅游过程中没有违约行为,原告作为成年人对自身安全应当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考虑到两位老人确实没有旅游,旅行社同意退还原告800元旅行费。

  法院认为,原告“方便”时摔倒的厕所是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的场所,被告不是厕所管理者,上厕所也不是旅游项目,旅行社不能从中获利。被告安排原告等上厕所的行为,同原告摔倒这一后果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何况上厕所是基本生活能力,原告对上厕所可能会有的风险完全应具备相关认知和避免能力。原告认为被告对厕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采纳。(通讯员梁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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