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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6日,中国海军舰艇编队抵达亚丁湾海域,正式开始护航。图为“武汉”舰舰载直升机航拍编队开始护航的场景。 中新社发 李唐 摄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前不久,我国按照联合国安理会的有关决议和国际法的有关规定,派遣海军舰艇赴亚丁湾、索马里海域,为中国商船护航。但我国现行刑法中却没有海盗罪的明确规定,在对海盗行为进行刑法适用时存在一定困难。因此,非常有必要在我国刑法中增加海盗罪的规定。 tujian.org
近年来,包括我国在内的多国船舶在过往亚丁湾、索马里海域时屡屡被海盗袭击、劫持,海盗问题已成为一大国际公害,对国际航运、海上贸易和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海盗犯罪再次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目前,我国已按照联合国安理会的有关决议和国际法的有关规定,派遣海军舰艇赴亚丁湾、索马里海域实施护航,保护航经该海域中国船舶、人员安全,保护世界粮食计划署等国际组织运送人道救援物资船舶的安全。虽然我国参与打击索马里海盗的行为,具有充分的国际法依据。但是,就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看,却没有关于海盗罪的明确规定。因此,在对海盗行为进行刑法适用时存在一定困难。鉴于此,笔者在分析国际法及其他国家海盗罪规定的基础上,探讨如何完善我国刑法海盗罪规定的问题。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一、海盗行为在我国刑法中的适用方式及其弊病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一)海盗行为在我国刑法中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有学者指出,我国对海盗行为可以依照国际法及我国刑法关于普遍管辖权的规定,直接以海盗罪定罪处刑。但是,由于我国刑法没有海盗罪的规定,如何量刑就成为问题,而且这也不符合罪刑法定的原则。因此,目前只能采取通过分解海盗行为以比照刑法分则有关规定的办法对其适用刑法。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海盗行为的法定行为有六种:非法暴力的行为、非法扣留的行为、掠夺的行为、自愿参加的行为、教唆的行为、故意便利的行为。所谓“非法暴力的行为”是指违法对船舶、飞机采取打击、拦截、劫持、爆炸、放火等暴力,导致船舶、飞机停泊、降落或者改变航向,或造成船舶、飞机毁损的行为,以及违法对船舶、飞机上的船员、机组人员和乘客采取杀害、伤害、殴打、捆绑、绑架等暴力行为。所谓“非法扣留的行为”是指使用暴力以外的其他手段对船舶、飞机及其承载的船员、机组人员、乘客和财物扣留不放的行为,具体手段包括催眠、麻醉、胁迫等。所谓“掠夺的行为”是指抢劫或抢夺船舶、飞机所载财物和船员、机组人员、乘客私人财物的行为。所谓“自愿参加的行为”是指明知是海盗行为而自动参加的行为。所谓“教唆的行为”是指故意引起他人实行海盗犯罪意图的行为。所谓“故意便利的行为”是指明知他人所进行的是海盗行为而故意提供方便的行为。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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