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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署名文章指责达赖“备忘录”违背宪法
2009-05-20

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1月10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央统战部常务副部长朱维群、副部长斯塔和西藏自治区常务副主席白玛赤林介绍了10月30日至11月5日与达赖喇嘛私人代表接触商谈的情况,并回答了记者提问。朱维群在介绍情况时提到,达赖喇嘛私人代表提交了一份《为全体藏人获得真正自治的备忘录》,颇为引人关注。11月16日,达赖方面在印度举行新闻发布会,散发了这份“备忘录”,并称这份“备忘录”完全依照中国宪法和法律条款,“若能确实执行,可以满足西藏人民特别利益要求”。笔者仔细阅读了达赖方面公布的“备忘录”的全文,并认真对照中国的相关法律,却发现事实并非如此,“备忘录”中与中国宪法和法律相违背的内容比比皆是。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否定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备忘录”提出,“藏人要有制定符合自己需求和特点的地方政府,政府组织,以及制度的权力。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对本地方所有问题有制定法规的权利,以及在自治政府各部门的实施权利和自由决定的权力”。所谓的“本地方所有问题”,“备忘录”列出了语言、文化、宗教、教育、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利用、经济发展与贸易、公共卫生、公共安全、外来人的管理规定、与他国的交流等11个方面,并且要求“在相互关连密切或共同利益上,中央和地方政府要建立起合作解决的途径”,“不论中央或自治地方,在未经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修改自治的基本条款”。说白了,就是达赖喇嘛近年来反复强调的“除了外交与国防,其他所有事务都应由藏人负责并负有全权”,西藏应按“一国两制”的办法,实行“真正自治”,并且“自治权”应当比香港、澳门更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中国是一个单一制的国家,不同于一些国家实行的联邦制、邦联制。我国宪法第3条明确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5条规定:“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不存在中央和地方对等“谈判”、征得相互“同意”、建立“合作解决的途径”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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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已经建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得到各族人民的衷心拥护。目前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律框架已经完备,相应的法制建设不断推进。到目前为止,国家有关部门已制定了22个配套文件,全国共制定自治条例134个,单行条例429个,对婚姻法、选举法等法律的补充规定74件。1965年西藏自治区成立以来,各族人民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参与管理国家和地区事务,充分行使了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治权利。在历届自治区人大代表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代表始终占80%以上;自治区人大主任和自治区主席均由藏族公民担任;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共制定253件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方面。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各项自治权,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西藏与香港、澳门情况完全不同,不存在恢复行使主权的问题,不存在另搞一种社会制度问题,自然也就不能套用“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模式。达赖喇嘛方面打着中国宪法的旗号提出所谓“真正自治”,实际上是企图否定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否定中央的统一领导,按照他们的“政治设计”另搞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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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独立和不受监督的“立法权”

tujian.org

“备忘录”提出,“宪法对于自治地方在很多问题上认定具有制定法规的特殊需求,但是根据宪法第116条的规定,却必须要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批准,所以自治的原则在实施过程中多有阻碍”,“在真正实行自治方面,依照宪法第115条之规定,必须要遵循诸多的法规和章程,……因此自治的真实标准并没有明确的落实”。看来达赖喇嘛方面要求的不仅是“对本地方所有问题有制定法规的权利”,而且是独立于中央的“立法权”。中国宪法第5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第5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法规,包括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同时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往往涉及到对国家法律的变通,宪法规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是理所当然的,这不但不会破坏自治区的决策权,而且会使之得到更高一层法律的保护。“备忘录”否定全国人大的最高权力,要求相当于国家层面的立法权,这难道符合中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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