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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联合发文:严禁向非法煤矿供电 |
2009-0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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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近日联合发出《关于加强煤矿供用电安全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加快煤矿供用电电网规划与建设、严禁向非法煤矿供电等7项措施。
2006年12月,按照《关于加强煤矿企业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电监会、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对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河南、贵州、河北等省区16个电力公司及所属企业的煤矿供电情况进行了安全专项检查,实地检查了鄂尔多斯、临汾、本溪、峰峰、邯郸等矿区27座煤矿的用电情况。
检查发现,煤矿供用电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农村电网向煤矿供电的安全问题突出;电力企业供电管理、煤矿企业用电管理、供用电应急管理及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等有待加强;已公告关闭矿井的停供电程序需进一步规范。
国务院领导对专项检查反映出的问题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批示,提出明确要求:对非法煤矿和公告关闭煤矿要严令禁止供电;重点研究解决农村电网建设标准低、不具备对一级负荷连续可靠供电的问题;加强供用电安全管理,煤矿一旦停电,必须迅速撤离工作人员,瓦斯浓度合格方可恢复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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