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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安全阀”需拧得更紧
2009-05-05
《反垄断法》中对于国家安全涵盖的范畴,安全审查的负责机构、程序等等,都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新近出台的《反垄断法》,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要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的条款,引起了外国媒体以及跨国公司的广泛关注。目前在中国,能源生产、机械制造、食品消费品生产、商业、金融服务业已成为外资并购的重要领域。跨国公司对中国一些重点企业实施并购,也激起了业界关于外资并购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的争论。而商务部恰巧此时发布的一项报告得出“中国还没有外资垄断行业”的结论,也引发了舆论的广泛关注和讨论。日前,《国际先驱导报》记者就此相关问题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投资与市场研究室主任曹建海博士。

经贸问题与国家安全密不可分

《国际先驱导报》:国外媒体和跨国企业对《反垄断法》持正面赞扬的同时,亦表达了忧虑。你认为,他们赞扬什么?担忧什么?

他们享受到了很多的超国民待遇,但他们仍然觉得在很多领域受到政府部门行政权力以及国有企业垄断地位的限制。他们寄希望于《反垄断法》,限制政府权力以及国有企业的垄断地位,为他们更广泛更深入进入中国市场提供法律依据。这是他们赞扬的主要原因。

而他们所忧虑的,是《反垄断法》中对“外资并购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的条款。他们认为经济问题应该放在经济领域内解决,不能政治化。这种观点是非常幼稚的,纯商业利益的经济行为根本不存在,世界上还没有哪个国家的经济与安全是可以割裂开来。因此,“经济问题不能政治化”只是西方在中国谋求更大利益的一个借口。其实,把经济行为上升到国家安全的政治高度,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做得是最厉害的。



安全审查还需进一步完善

《国际先驱导报》:“国家安全”如何来界定?

曹建海:《反垄断法》中的“国家安全审查”,应该包括经济安全和涉及社会稳定、国家防卫等政治军事安全,两者之间并没有一刀切的界限。对外资并购给国家安全带来的影响应该从经济安全和政治军事安全两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因为外资并购不仅涉及一个经济利益的得失问题,而且涉及社会就业、环境保护以及国民经济体系稳定、国家军事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因此,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时,不仅要进行短期评估,而且要进行长期战略评估;不仅要从经济层面计得失,而且要从社会稳定、环境生态、国家防卫等多层面进行综合系统的评估,对并购前与并购后的情况,进行全面、系统、综合的对比与权衡。
《国际先驱导报》:目前,对于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大致有哪些法规、程序?

曹建海:《反垄断法》中对于国家安全涵盖的范畴,安全审查由哪些机构来执行,按照什么样的程序来审查,都还没有明确的规定。目前所实行的安全审查,也还没有非常明确的、细节性的程序与审查办法。另外,一些审查可能还是“隐形”的,需要通过制定一系列的实施条例来“显形”,让《反垄断法》中的条款具体化,从而更具可操作性。

目前,在商务部、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等政府机构都设有相关的审查部门,行政资源在一定程度上是多头分散的。对外资并购买涉及经济安全的审查工作主要由商务部来做,去年9月施行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对此做了相关安排;涉及更高一级的国家安全,应该由国家安全部门以及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国家安全委员会,来进行相关的安全审查。美国的做法是以部门审查与国会审查相结合。

中国不应成为外资并购避风港

《国际先驱导报》:商务部9月8日发布的《2007中国外商投资报告》,得出了“中国还没有出现外资垄断行业”的结论。你对此有何评价?

曹建海:这个结论值得商榷。其实,现在出现外资垄断的中国行业已经很多了。一个企业垄断一个行业的,比如微软对电脑操作系统的垄断、因特尔对芯片的垄断、达能对饮料行业的垄断,等等;双头垄断那就更多了,比如百事可乐与可口可乐对饮料市场、富士与柯达对胶卷行业,等等。很多的民族老品牌消失了,新品牌成长不起来,这是中国长期的、过于慷慨的招商引资政策的结果。

《国际先驱导报》:你如何看待当前国内外资并购的态势?

曹建海:在目前全球并购处于低潮的情况下,中国不应该成为外资并购的避风港。总体来看,外资进入中国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始于1992年的“中策现象”。这是指外资企业利用国际财团的实力,以超低价收购中国国有企业,再利用金融操作手段包装在境外上市,吸收资金牟取利益。在当时国有企业“改制即成功”的背景下,外资并购国企非常踊跃。

第二阶段始于2004年“郎顾之争”前后,这种“老虎分赃式”的所谓“MBO模式”(也称“管理者购买模式”),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国家在叫停这种现象以后,剩下来的国企大多属于优质资产,这个时候“外资并购”就成了一个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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