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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晚报网10月11日讯 从省地税局获悉,车船税税额征收标准近日尘埃落定,《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已于2007年10月3日公布施行。从即日起,各市县地税局将按新规定的车船税税额征收2007年度车船税,其中,小型客车的车船税由往年的240元/年提升为360元/年。 今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开始实施,将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统一为车船税;将车辆重新分为载客汽车、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将二轮和三轮摩托车合并为一类,将不同吨位的机动船合并为一类,并在原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基础上对税额幅度进行了调整。调整后,载客汽车的年税额为每辆60―660元,载货汽车的年税额为按自重每吨16―120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的年税额为按自重每吨24―120元,摩托车的年税额为每辆36―180元,船舶的年税额为每净吨3―6元。跟原来相比,车辆税额上限提高1倍。以客车为例,年税额原来是每辆60至320元,现在调整为60至660元,下限不变,上限则提高了一倍多。 今年已缴税者须补缴少缴税款 由于我省车船税标准出台的时间比较晚,延误了2007年度车船税的正常征收。省地税局规定,没有交车船税的车主凡在2008年前缴纳2007年度车船税的,不加收滞纳金。 按照新办法,每年的车船税由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主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据介绍,车船税除了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外,车主还可以直接到地税部门去办理。 已按原车船使用税税额标准缴纳2007年度车船税的车主,若其已缴纳税款低于现在的标准,应在2008年12月31日前补缴少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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