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价格主管部门近日决定,继续对甘肃省地震灾区水泥、机制砖等建材出厂价格实行最高限价。最高限价原则上不得突破2008年5月12日的价格水平,灾区重建物资运价定为每吨0.5元/公里。
2008年8月,甘肃省物价局开始对省内7家生产并直供陇南、天水、甘南所属县(区)灾后重建钢材、水泥、玻璃等产品的出厂价实行最高限价。受灾市州的企业(除省物价局指定企业)生产的重建建材物资最高限价报经市州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最高出厂限价原则上不得高于2008年5月12日的价格水平。
甘肃省价格主管部门强调,对擅自提价等不执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及各种扰乱市场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