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日前经过重庆市二届人大常委会三十一次会议三审表决通过,这部法规将于今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今后,违法排污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拒不改正的,除对企业重罚外,企业负责人也将面临最高10万元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三审中,部分常委认为,要改变宁罚不治的现状,除对企业处罚外,还应该提高违法成本,对违法企业的负责人进行相应处罚,以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改正。在表决中,对第111条增加一款,规定:“对违法排污行为和破坏环境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危害后果的”、“违法排污拒不改正的”。有这两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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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部分常委还针对目前对环境污染事故一般最高罚款20万元,而要治理防治污染的设备则要投入上千万元,守法成本太高,造成一些环境污染者宁罚不治的状况,建议应大幅提高罚金。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