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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欧盟邻苯二酚反倾销复审 |
2009-0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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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26日发布消息称,应国内邻苯二酚产业的申请,商务部发布2008年第52号公告,决定自即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公告称,本次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03年第41号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一致。 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将从即日起调查终止原反倾销措施是否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以决定维持或取消原反倾销措施。据商务部网站消息,商务部曾经于2003年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3年8月27日起5年。2005年商务部公布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的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裁定。 2008年5月26日,商务部收到连云港三吉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代表中国邻苯二酚产业正式递交的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决定开展本次调查。公告称,本次调查自2008年8月27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09年8月27日前结束。据了解,邻苯二酚广泛应用于农药、医药、日化、食品工业,是一种基础化学原料。因其附加值高,科技含量高,受欧盟同类企业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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