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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力解决涉锰行业环境问题 |
2009-0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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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涉锰行业近年来出现的不同程度环境问题,广西壮族自治区环保局日前发出《关于加强全区涉锰行业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制定多项措施加强广西全区涉锰行业环境监管工作。 通知中要求,广西各地要对辖区内的涉锰行业落实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对于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要采取严厉的措施,坚决依法惩处,彻底解决涉锰行业环境问题。这些措施包括: (一)未经环评审批正在建设的项目,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限期补办环评手续;未经环评审批已建成投产的企业,责令其立即停产,限期补办环评手续。 (二)履行环评审批手续,已建成投产,但环保设施未按环评批复要求建设,且未经环保验收的企业,责令其立即停产,限期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可恢复生产。 (三)履行环评审批手续、且通过环保验收,但日常检查存在排放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改正。 (四)履行环评审批手续,但试生产超过三个月,未申请验收的,以及申请验收但未达到验收要求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和验收。 (五)对无渣库、渣库已满、渣库渗漏和渣库存在事故隐患的企业要实施停产整治。 (六)对不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落后的企业,报当地政府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关闭取缔。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除此之外,广西还将强化环境日常监管,建立挂牌督办的长效机制。对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要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加强跟踪监管;对限期治理项目的污染源,要定期巡查;对通过环保验收的排污企业,要加强污染治理设施监督检查;对被依法取缔、关闭企业要增加现场检查次数,严防死灰复燃;对群众反映的污染问题,要及时查处反馈,提高办案的时效性;在检查中发现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实行挂牌督办,集中力量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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