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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重新分配成品油进口未完指标
2009-05-08
商务部9月10日发布公告指出,持有2008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内资企业,在12月31日前无法完成进口任务的,应于9月30日前交还商务部,商务部将对交还的允许量进行再分配。
公告要求,持有2008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内资企业,当年未就全部允许量签订进口合同,或已签订进口合同但预计12月31日前无法完成进口,均应将其未完成或不能完成的部分于9月30日前通过所在地省区市商务厅交还商务部。对企业9月30日前没有交还且年底前未充分使用的允许量,商务部在分配2009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时按比例相应扣减。
公告指出,对于获得2008年进口允许量并全部使用完毕的企业,可以在10月1日至10日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提出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再分配申请,商务部将于11月15日前将允许量再分配的结果通知到符合条件的企业。
据了解,2008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有效期截止到12月31日,而再分配进口允许量的有效期可以延迟到2009年2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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