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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宝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部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国家花费巨大的精力制定颁布的一系列标准和法规,如果不能深入贯彻,做到家喻户晓,其结果必是收效甚微。 如果污染事件不曝光,估计宝石集团的管理者永远都不会知道国家对饮用水中四氯化碳指标有控制,更不会知道我国的饮用水源国家标准规定四氯化碳含量不能超过0.002毫克/升。相信这样的例子绝非个别。我国标准和法规的制定,往往遵循“调研—草案—征求意见—修订发布”这样一套程序,不管是调研还是征求意见,大企业、大机构的意见往往被更多地关注,广大的中小企业觉得自己的意见得不到足够的重视,对此往往是事不关己、漠不关心。结果是,一头是标准和法规制定部门忙得不亦乐乎,一头是许多中小企业依然故我,直到撞枪口上了,才知道“原来如此”。这种状况不改变,不仅会造成行政和人力资源的巨大浪费,而且对政府部门的管理能力和管理效率也是一种破坏。 怎么改变这种状况?无外乎解决好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政府管理部门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二是强调企业要树立法规和责任意识。政府的职责不光是制定颁布标准和法规,更重要的是将这些标准和法规广而告之,使之顺利推行下去,发挥应有的效用。尽管当前传媒发达,但信息“爆炸”使标准和法规传播的有效性大打折扣。从理论上讲,每项标准和法规在出台时,能点对点地通知到每一家相关企业,是能够做到家喻户晓的,但这又不太现实甚至于不可能。既然如此,那就要从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上着手了,比如要使国家禁用四氯化碳清洗剂的法规和饮用水源四氯化碳含量标准覆盖到每一个使用者,就可以规定在四氯化碳外包装上除注明常规事项外,还必须标明“为破坏大气臭氧层物质,禁用于清洗剂……等领域,饮用水源四氯化碳含量不得高于0.002毫克/升”等字样,这样使用者一看就能知晓。抓住了四氯化碳最关键的流通环节,也就抓住了四氯化碳相关标准和法规宣传的突破口。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从企业的层面讲,不能亲自参与标准和法规的制定,并不意味可以不遵守。企业应有机构或专人为企业搜集提供市场、法规、标准、社会等有价值的信息,这实际上也是企业主动融入社会的一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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