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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DS法规升级版开始征求意见
2009-05-08
10月下旬,国务院法制办官方网站公布了《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全面征求公众意见。这标志着我国对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管理法规开始升级。
  
作为完善中国臭氧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条例,此次向公众征求意见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不仅明确了ODS的范围,还确立了ODS管理的基本思路,即国家逐步淘汰作为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溶剂、清洗剂、加工助剂、杀虫剂、气雾剂、膨胀剂等用途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并加强对作为其他化学品制造原料的ODS的管理。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要求建立ODS生产、使用和进出口管理的总量控制和配额管理制度。该稿规定,生产或者使用ODS的单位,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配额许可证。进出口列入《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的ODS,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进出口配额审批单。
  
同时,征求意见稿对ODS的销售以及含ODS的设备和设施的维修、报废等经营活动规定了相应的管理措施。
  
针对ODS生产、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违法行为,该稿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如无生产配额许可证或者取得生产配额许可证而不按照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生产ODS的企业,最高罚款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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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我国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ODS生产国、消费国和出口国,约占发展中国家ODS总生产量和消费量的50%。我国于1991年签署《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简称《蒙特利尔议定书》)。有关部门先后发布了100多项有关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但至今没有一部国务院行政法规来保障管理措施的落实,打击非法生产、非法销售、非法贸易的“三非”行为。(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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