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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费明年开始征收
2009-05-08
11月25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和水利部三部门联合发布《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依据这一办法,水资源费将按1:9比例上缴中央和地方。该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办法规定,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审批权限负责按月征收。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跨区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入区域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通过书面形式委托下级部门征收水资源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流域性取水和跨区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财政部等三部委制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所有取水单位和个人均应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对开采矿产资源用水,不得按矿产品开采量计征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其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除南水北调受水区外,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按照1∶9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南水北调受水区的北京、天津、河北、江苏、山东和河南水资源费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划分,按国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执行。跨流域、跨区域的水资源费分配比例,经相关方协商决定。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此外,水资源费实行就地缴库。地方要确保将中央分成的水资源费及时足额上缴中央国库。水资源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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