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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日起成品油价税改革方案施行不到三个月,在以加工进口燃料油为主的地方炼油企业中已起波澜。记者在近日于济南召开的第二届山东地炼发展方向与市场分析峰会上了解到,地炼企业反响最强烈的是,对用作原料的燃料油消费税重复纳税,无论是对地方炼油企业,还是对各级地方财政收入以及社会的稳定,都将产生严重的影响。 据山东省炼油化工协会会长刘爱英介绍,虽然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国际原油价格暴跌,2008年山东地炼行业仍然达到加工原料油2290万吨,其中加工原油900万吨(包括两大集团委托加工原油)和燃料油1390万吨的水平。 “但当前执行的燃油税政策首先使地炼企业税赋大幅度增加。山东作为全国地炼企业最多、加工能力最强的省份,受此影响更大更直接。”刘会长坦率地告诉记者。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不少企业谈到,山东地炼企业是以加工进口燃料油为主的。2008年,尽管进口燃料油每吨要征收消费税101.5元,但国家允许企业在应税额中抵扣回来,使当地企业还能勉强承受。但按照现行的燃料油消费税政策,进口燃料油每吨要在海关征收812元消费税,等于在原来基础上每吨增加了710元。品质好的燃料油且生产装置配套齐全而加工生产出的成品油(包括其他副产品),企业每吨可实现销项消费税700元左右,其中将有100元左右的消费税不能抵扣;品质稍差的燃料油,且工艺技术不同的企业生产的成品油,每吨将有360元左右的消费税不能抵扣。按照该省地炼企业平均每吨有280元消费税不能抵扣,去年山东省加工进口燃料油1000万吨计算,企业在各地海关需缴纳的81.2亿元消费税中,就有28亿元不能抵扣,相当于一年直接亏损28亿元。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另外,对用作原料的燃料油消费税重复纳税还加大了企业的资金占用,并导致利息的增加。由于燃料油每吨812元的消费税在进口时上缴,且是价内税,加上138元增值税,每吨增加950元,大大增加了企业的流动资金占用,同时提高了企业的运营成本。所以,单纯加工燃料油,企业就面临成本增加、利润减少甚至亏损的局面,多数企业将因资金紧缺而减产、停产。 谈到燃油税改革对地方财政及社会的影响,一些企业谈到,由于新税制将上述不能抵扣的燃料油消费税前移至海关征收,再由海关直接上缴中央财政,地方炼油企业在当地国税缴税额大幅减少,致使地方财政收入大幅减少。与此同时,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地方炼油企业多地处欠发达的贫困地区及油区,是安置就业的重要力量,如果企业由于亏损造成停产,行业内众多职工将面临下岗、失业,最终将危及到油区建设和社会稳定。 燃油税改革关系到地炼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因此,与会企业和专家建议,一是在实行成品油新消费税的同时,国家应对加工原料用燃料油免征消费税;二是请求国家放开对地炼企业加工进口原油的限制;三是地方炼油企业应与大集团公司一样,按照目前的平均水平增加原油配置计划量,让地方炼油企业与国有大企业在同一条起跑线上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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