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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细则虽未出台 反垄断法仍值得期待
2009-05-05
2008-7-31 9:55:00 文/李季先 出处:第一财经日报   8月1日起,被寄予“规范市场、打破垄断”厚望并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将开始实施。不过正如大家所看到的,除一个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征求意见稿及作为“二元”执法体制之一的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三家反垄断执法机构基本确定外,相关执行细则或解释迄今还没有明晰。   《反垄断法》配套实施细则没有像人们预期的那样如期出台,这种立法延迟,对于仅有八章五十七条、存在诸多抽象经济法律术语、技术节点需要配套细则诠释的《反垄断法》来说,会影响到其实施效果,并制造出更多的反垄断法律困局。毕竟,市场的规范运行虽然首先需要一部《反垄断法》,可如果《反垄断法》实施后得不到切实执行,违法的人不容易因此受到惩罚,《反垄断法》就会因失去权威而失去其本来的法益。   然而,衡量一部法律特别是像《反垄断法》这样的经济宪章性法律“出师”是否成功,配套细则能否出台以及何时出台并不是唯一要素,甚至不是最为核心的要素。法律实施的实际情形显然比这要复杂得多。譬如,在未来的反垄断权力构架当中,一个统一、强力执法机构的出现无疑比眼下的配套规则延迟要更为急迫,而对于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来说,高效、有序、透明的审查决策程序和扁平化的审查梯次则上升为《反垄断法》成功实施的首要问题。   问题的关键还是要看有关国家机关《反垄断法》的实施过程。按照《反垄断法》的规定,该法制定的目的是“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于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垄断性行为、经营集中行为,比如电信、铁路、航空、高速公路、跨行取款等个别滥用市场垄断地位的收费行为,要予以坚决打击,只要反垄断执法有决心,通过现有的个别不正当竞争立法规定,再结合即将实施的《反垄断法》即可解决。而这只需《反垄断法》提供原则,其他规定就可顺藤与之衔接,弥补反垄断法细则不足的缺漏。   事实上,《反垄断法》配套立法的延迟也不全是坏处,反垄断立法上的少许空白也给市场诸多领域的制度革新预留了时间和空间。这其中最典型的莫过于近年来广受争议的进口车品牌垄断问题,以及与之伴生的价格、区域垄断等衍生问题。对于这一陈年疾病,相关公司正在结合《反垄断法》推进自己的品牌销售战略修订,明确其品牌可以设立多家总经销商或区域总经销商,以消除将来可能遭受的反垄断调查或诉讼。换言之,尽管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反垄断法》配套细则尚未出台,可如果不是《反垄断法》行将实施,相关配套细则延迟立法而不是仓促立法所留下的制度空当,主管部门、进口车品牌商以及其他涉嫌垄断者相信皆无自求革新消除垄断之动力。   《反垄断法》即将正式实施,对于这一具有高度专业性和复杂性的宪章式法律,我们在高度期许之余,也要多一份耐心和平常心去对待。尤其对像我们这样的制定法国家而言,限于多数制定法的恒定和修订程序的严苛,加上《反垄断法》涉及国际纷争,为了与国际接轨,我们的《反垄断法》配套细则的出台必定是渐进的和慎之又慎的,容不得丝毫的反复和马虎。因而在其实施之初,《反垄断法》暂时是宣言式的和倡导式的,甚至可能完全靠强力部门在《反垄断法》的原则下来推动。这并不可怕,好马总会找到自己的路,延迟的配套立法也终会在条件具备时出台。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笔者以为,即将实施的《反垄断法》会在实施后有所作为,值得民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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