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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除灵活就业人员外,本人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纳入合川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的无单位退休人员也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昨日,区长乔明佳主持召开的区政府第5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了《合川区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缴费水平及标准——此次政策调整后,缴费标准分为两档。其中一档按上上年度重庆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5%缴纳,只建立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二档按上上年度重庆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10.4%缴纳,既建立统筹基金,也建立个人账户,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一致。 另外,国有企业“双解”人员和关闭破产解体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以个人身份参保后,在缴费期内给予降低3个百分点的缴费优惠,即一档缴费比例由5%降为2%,二档缴费比例由10.4%降为7.4%,但医保待遇不变。 缴费年限——此次政策调整后,缴费年限如何规定?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本人按规定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0年。2004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2008年12月31日前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参保人员,医保实际缴费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 缴费方式——参保人员应在每年12月一次性缴清次年全部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费。此次政策调整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可选择一次性缴纳剩余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可继续按年缴纳至达到规定年限。 会议还审议通过了《合川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送审稿)。据悉,《实施办法》整合了相关文件,并对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增加了“在我区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参保职工,曾在重庆市其他统筹地区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视同我区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规定,这有利于满足人员流动的需求。降低了我区破产改制企业退休人员缴纳余命医疗保险费的标准,将缴费基数从以上年度重庆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60%的10%为基数调整为8.9%为基数,将余命年限按不少于17年调整为不少于12年。 同时,《实施办法》还调整了大额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适当提高了参保人员医保待遇,调整了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等。 会议还审议了《关于中国西部农民创业促进工程(合川)试点区建设的实施意见的有关问题》、《关于数字化城市管理工程实施邀请招标的有关问题》、《关于合川区加强和改进价格工作的有关问题》、《关于合川区电子政府内网整合改建的有关问题》等议题。(徐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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