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酌情主张1.3万元
明明业主只欠9万多元物管费,物管公司却告到法院,要求支付37万多元——因为按照每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计算,9万多元的滞纳金就有28万多元。九龙坡区法院一审判决业主支付物管费,并酌情主张了1.3万元的违约金。物管公司不服,上诉。昨日,市五中院二审宣判,维持了一审判决。
去年下半年的一天,璧山县的沈先生接到法院传票——他在九龙坡区石坪桥“中阳大厦”有面积5000多平方米的商品房,由于一直未交物管费,物管公司把他告了。
管理该房屋的是重庆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物业管理部(以下简称中阳公司)。该公司称,从2004年1月开始沈先生就没有交过物管费,到2008年4月共欠9万多元。
中阳公司诉状上要求沈先生支付33万余元。怎么算的呢?中阳公司称,除了本金,还有24万多元的滞纳金。
沈先生认为24万多元的滞纳金太离谱了,静等法院开庭审理。今年初,该案在九龙坡区法院开庭。开庭时,中阳公司又按月计算了滞纳金,所以诉讼请求将滞纳金改为了28万多元。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28万元的滞纳金大概是这样算出来的——每月物管费约1700元,拖欠一月按30天计算,滞纳金约153元。2004年1月那笔物管费拖欠至2008年4月,共52个月,滞纳金约7956元。以后每月物管费滞纳金少1个月(30天),这样计算出来滞纳金共约283608元。
沈先生的委托代理人林祖锋出庭应诉。林祖锋在法庭上称,沈先生愿意缴纳这笔物管费,但认为不应该交滞纳金,理由是双方没有签订任何协议约定过滞纳金。
对此,中阳公司称,他们是没有与沈先生签订过《物业管理委托协议》,但他们与该房屋的前业主信达公司签订过。原来,信达公司此前不但拥有该处房产,中阳公司还欠他们44万余元。2004年1月,信达公司将房产和债权转让给沈先生。为此,2004年11月30日,信达公司、中阳公司、沈先生签订了三方协议,约定中阳公司与沈先生的债务未了结前,沈先生暂时不交物管费,由中阳公司的欠款来抵减。
2006年,由于需要用钱,沈先生起诉要求中阳公司归还44万元余款。2006年11月,法院判决中阳公司支付44万余元。不久,该判决生效。
由于这笔欠款还在执行中,沈先生认为2006年11月后的物管费仍然可以抵减,所以他一直没有交物管费。中阳公司认为沈先生这一行为单方面撕毁了当初的三方协议,所以也将他告上法院,并要求支付本金和滞纳金。
经审理,九龙坡区法院认为双方没有明确约定滞纳金,中阳公司要求沈先生支付每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酌情主张了1.3万元的违约金。
“从28万元变成1万多,这不但体现了公平,也表明法院不认‘物管行规’。”林祖锋这样告诉记者。
记者 莫雪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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