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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经济适用房交房八月5成出租 再曝管理漏洞
2009-08-04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7时42分报道,重庆市渝中区大坪镇的新城大厦,其中322套经济适用房交房才8个月,竟然有一半左右已经被出租。一些业主不顾经适房不满5年不能上市交易的规定,现在就通过中介转卖住房,导致部分经适房“登记房主”并非真正房主。

经济适用房被用作个体餐馆、瑜伽馆

记者在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新城大厦入户大门的醒目位置,能看到该楼业主张贴的“房屋出租”信息。同时,在网络上输入“大坪新城大厦出租”关键词搜索,也能查询到七八条出租信息。

记者从大坪新城大厦物管处了解到,这栋楼322套房子,物管方保守统计,租出去的房子已经有一半。记者逐楼层走访发现,这栋楼里有搞日租房的小公寓,还有个体餐馆、瑜伽馆等。

  购买者先签购房协议付首款 5年后过户付清余款

  区建委称处罚制度未成型

依据《重庆市经济适用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济适用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对于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的政策规定,部分房主也钻了空子。他们先与购买者签订一份所谓的“购房协议”,写明5年后才能将经济适用房过户。然后将协议拿到公证处公证。购买者先付部分购房款,等5年后过户完毕,再将余款付清。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重庆市渝中区建委开发办喻才峰。

记者:“这个经济适用房出租是不是违反规定的呀?”

喻才峰:“是违反规定的。”

记者:“现在有没有相应的处罚制度啊?”

喻才峰:“现在相关的处罚制度都还没有成型呢。经济适用房拿到之后应该是不能转手卖的吧?恩,这肯定是不行的。即便是要转让也只能是5年后才能上市交易。”

“挂名业主”多 主管部门难查实

采访中发现,在相关部门登记的经适房业主都是符合条件的。而实际上,一部分“登记业主”也只是“挂名业主”,房主则另有其人。而恰巧这点,是主管部门难以查实的。有关专家表示,如果房主将经济适用房用以出租,而不是自住,这种出租行为就变成了一种投资行为,也就违反了建设经济适用房的初衷。

专家表示:这绝不是个案

应加强经适房售出后跟踪管理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7时44分报道,尽管国家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中明文规定,个人购买经济适用房在没有取得完全产权时,不得出租经营,5年内不得上市转让,但对经适房违规出租者如何处罚,却没有具体的规定。所以,昨晚,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住宅与房地产业研究处副处长文林峰在接受《新闻纵横》值班编辑采访时介绍说,根据他们的调查,重庆新城大厦的问题绝不是个案,北京等城市都有相似的案例。

尽管经适房出租现象可能有各种各样的原因,但文林峰强调说,经济适用房私自出租、违规买卖的现象,其实非常有损国家保障性住房政策的严肃性,也容易引起老百姓的误解和非议。

文林峰建议,一方面,针对目前经济适用房大多在城市周边、交通成本加大的现状,政府部门有义务提醒广大购房人,购买经适房也要慎重选择,因为一旦购买,5年内出租也是被禁止的;另一方面,必须出台违规出租经适房的处罚细则,当然更重要的是学习香港、厦门等地的经验,不仅加强经适房购买环节的资格认定,更不放松经适房售出后的后续跟踪管理。(记者 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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