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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领导个人安全职责法定化 5种情形要行政问责
2009-08-04
昨日,市长王鸿举主持召开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规定确立了“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及“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分管专项工作的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负责人的安全职责予以法定化和具体化,构架起行政问责、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和责任跟踪追究体系。

  领导个人安全职责法定化

  据了解,现有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职责设定上都只规定了部门职责,对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的安全生产职责未作出明确规定,导致领导个人职责划分不清,责任不明。为此,规定将领导个人安全职责法定化,进一步明确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承担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负责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分管专项工作的负责人承担专项监督领导责任,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承担综合监督管理责任;分管专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工作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5种情形要行政问责

  规定明确了责任追究的3种方式:行政问责、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其中行政问责方式有9种,包括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调离现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等。规定结合重庆安全生产的实际,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和由行政机关任命的负责人在下列5种情形下将被行政问责,一是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一年内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3起且超过目标考核指标一倍的;二是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一起以上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三是在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中,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以致造成更大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四是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五是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规定同时明确了“未履职责任、违规审批责任、隐患排查督促责任、事故处理责任”等方面的39种行政处分情形。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为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督促责任人员在其位谋其政,依法履职,规定还明确了对责任人员的行政问责和行政处分实行责任跟踪追究制度,已调离岗位的责任人员在任职期间有责任追究情形的,也要追究。与之相对应,规定按照“履职必须到位,尽职方能免责”的思路,明确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不予处分;因不可抗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不予处分。

  当前安全生产抓好四件事

  王鸿举在会上强调,当前全市安全生产要着力抓好四件事,一是坚决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小矿;二是大力整治摩托车特别是农村摩托车违章载客的现象,加强驾驶员的培训;三是铁路道口要修立交桥,确保过往车辆行人安全;四是地铁施工特别是在城市核心区的施工务必规范,严格规范爆破施工,杜绝违规操作。同时,要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实行“一岗双责”的原则,行政机关或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在承担本部门、本单位工作职责的同时,也要承担安全生产的责任。此外还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强化基层基础工作。

  会议还审议通过了《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关于建立重庆宣传文化发展基金会有关事项的请示》。

  黄奇帆、童小平、谢小军、谭栖伟、刘学普、凌月明等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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