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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行政首长问责制"渝为国家制度提供经验
2009-08-04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至此,国家层面酝酿两年之久的问责制度终于出台。昨日,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行政首长问责制最早在我市开始实施,中央正式公布的《暂行规定》,虽然适用范围扩大到党委领导干部,但很大程度地吸收了重庆的经验

  重庆创新为国家制度“探路”

  早在2004年,我市就出台了《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在全国尚属首创。在该办法实施两年后,2006年12月,我市迎来了国务院考察组,重点听取了我市开展行政首长问责制工作的情况汇报。时任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的华建敏充分肯定了重庆的探索,他指出,在实践中,实行行政问责制已十分紧迫和必要。近年来,各类安全事故不断,一个根本原因就是有关规章制度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而要解决这两个方面的问题,实行问责制是一个很好的抓手。在汇报会上,调研组透露,重庆的先行探索,将为国家层面的制度建设奠定基础。

  自重庆的问责制度后,海南、浙江、深圳、河北、广西、甘肃等省区市,纷纷出台官员问责制度。“多数省区市出台的问责制度,在问责情形和问责方式上,基本都借鉴了重庆的暂行办法。”市政府法制办相关人士说。至2007年底,全国已有十多个省区市出台并全面启动行政问责制相关办法,为在国家层面制定官员问责制度进行了大范围的有效探索。

  此次出台的《暂行规定》,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决策严重失误、因失职至特大事故、管理监督不力、引发群众性事件、处置群众性突发性事件失当、用人失察失误、其他失职行为等七种情形将被问责。对照我市《暂行办法》可以看到,由于不具备任免干部的权力,行政首长不需对用人失察失误负责外,其他六项问责情形,皆能与中央《暂行规定》对应,“这说明重庆的先行探索,为国家制度的形成总结了经验。”市政府法制办相关人士说。

  问责范围扩大到党委领导干部

  以前各地出台的问责制,主要是对行政首长的行政问责,对党委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并不多见,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说,这可以视为问责制的分界点。“国家囊括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规定出台,将使整个问责制度更加完整。”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表示,此前行政问责往往不会涉及党委的领导干部,而在具体实践中,党委的决策、党委的领导人往往是最重要的,但问责时却被排除在外,使得问责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公平性。

  对于《暂行规定》列出的七种问责情形,汪玉凯认为,在一些重点领域进行问责,比如决策失误、用人腐败、重大事件处置失误等,更具有现实意义。同时,借助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一体化,采取不仅追究行政责任,也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做法,更能提振公众信心。

  同时,《暂行规定》明确了问责启动程序,有利于改变当前问责制存在的弊端。此前,司法部副研究员陈雄飞曾表示,由于没有明确的问责启动程序,问责机制如何启动往往取决于领导意志,没有规范可供遵守,由此导致问责存在随意性。他说,从目前的制度设计和各地行政问责的实践经验看,《暂行规定》的出台,不仅有利于避免行政权力在国家政治制度体系中异化,确保党委政府的政治责任,也有利于避免政府职能的官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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