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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出台房屋无偿受赠实施细则 三情形可不缴个税
2009-08-04
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对个人无偿受赠房屋的所得税政策进行了调整。昨日记者从市地税局获悉,我市已出台了相关的实施细则。目前,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的税务办理窗口已开始根据细则,为广大市民办理相关的免税手续。 

三种情形可免税受赠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个人转让房屋,转让收益中的一部分要作为个人所得税上缴。但是,以往对于一方“无偿”赠送房屋给另一方的情形,一直没有明确如何征税。近年来,我国个人无偿赠与房屋的情况越来越频繁,为进一步完善税制、堵塞税收漏洞,此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文件,明确了当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时,以下3种情形不征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除以上三种情形,受赠人必须按20%税率上缴个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为:用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房屋价值,减去赠与过程中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赠与双方需提交证明

昨日,市地税局相关人士向记者详细介绍了市民办理不征税手续的相关流程,以及需要出示的各种证明材料。

首先,赠与双方当事人要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房产所有权证、填写《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其次,还要提交一些相关证明。例如继承房产的市民,应当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若市民是作为遗嘱人将房屋赠与他人,则须提交“遗嘱公证书”等相关材料;在其他情况下,市民则须提交“赠与公证书”等材料。上述证明材料必须提交原件。

再次,赠与双方还必须提供关系公证书。譬如,将房产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原件。

税务机关审核赠与双方提供的上述资料后,将在《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并作复印留存,原件会退还提交人。同时,税务机关将为市民办理个人所得税的免税手续。

再转让房屋税负降低

受赠人得到房屋后,若以后再将房屋转让,涉及到的纳税额度和以前相比也有了变化。

按照新的政策,受赠人转让房屋时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根据转让房屋后的收入,减去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再减去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来计算。而按原来的政策,转让房屋的应纳税所得额,是用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去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等费用后的余额。与旧政策相比,新政策扣除了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受赠人在转让受赠房屋过程中的税负大大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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