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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实施条例征意见 向农村倾斜是最大亮点
2009-08-04
现行的《重庆市义务教育实施条例》(简称现行条例)于1998年颁布实施,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我市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需要。日前,市政府法制办公布了现行条例的修订稿,正式向社会征求意见,市民可登录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发表建议意见。

2006年全国人大对《义务教育法》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在上位法的指导下,我市的修订稿细化落实了学校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重点班等规定。市政府法制办法规处表示,重视城乡统筹、向农村倾斜是修订稿的最大亮点,修订稿相当篇幅关注留守儿童、农民工子女的就学问题,要求各级政府注重向农村教育倾斜。

学校不得拒收服务区内农民工子女

修订稿专门新增一章来阐述学生问题。根据修订稿规定,因父母工作原因,非本地户口的适龄儿童、少年需要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居住地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容量,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学校就学。学校不得拒收本服务区内应当接收的学生或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学生入学。

目前,农民工子女要免费入学,只能到政府指定的接收农民工子女的学校就读,部分学校有限,给孩子上学带来了诸多不便。市政府法制办表示,修订稿有望改变这一现状,民工子女可真正实现就近入学。

  着力保障农村义务教育

为防止和减少农村留守儿童辍学现象,修订稿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其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同时,市政府要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对于农村地区规模小的学校、应当保留的边远地区村级教学点等,区县政府应当适当提高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并根据需要在人口居住较为分散的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和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设立寄宿制学校,并为家庭经济困难住宿生提供生活补助。

组织学生参加有偿培训或被解聘

目前,优秀教师流向城市名校的趋势越来越严重,农村偏远地区急缺优秀人才。对此,修订稿规定,我市实行城镇学校教师到农村学校、中心小学教师到村小任教的服务期制度,带动农村地区教育均衡发展。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三峡库区、边远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在职称评定上,对小学、初中教师同等对待,并对农村学校教师予以适度倾斜。

修订稿还规定,教师若体罚学生,后果严重,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组织学生参加有偿教育培训活动的,将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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