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重庆网6月5日电 据重庆商报报道10月1日起,机动车所有人可通过计算机公开自动选择或自行编排的方式选取机动车号牌号码。公安部发布修订后的《机动车登记规定》提出,对出具合法有效证明、凭证的,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时限由5日缩短为2日。昨日,记者走访了市车管所的相关专家,就修改后新规定的主要变化内容进行了说明。 缩短办理牌证时限 新规定缩短了办理牌证的时限。对出具合法有效证明、凭证的,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时限由5日缩短为2日。对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补发时限由15日缩短为1日。 变色不用事先申请 取消办理变更登记的审批程序。为了减少驾驶人往返次数,需要改变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车架的,机动车所有人不用再事先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可以于变更后直接办理登记。 选车牌可自行编号 进一步改进机动车号牌选取方式。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可以通过计算机公开自动选择或者自行编排的方式选取机动车号牌号码,目前我市车管所已开始实行自主选号制度。 用原号码范围扩大 扩大重新启用号牌号码的范围。将允许申请重新启用原号牌号码的范围,由报废的机动车扩大到所有办结注销或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取消了停、复驶业务。 简化异地报废程序 简化异地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程序。对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办理报废的,取消了机动车所有人“向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异地解体证明》,再到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的程序,规定“由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向车辆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车辆报废地车辆管理所通过计算机登记系统将机动车报废信息传递给车辆登记地车辆管理所”。 临时车牌将有有效期 新规定对临时号牌的使用时间做了详细解释。根据规定,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分为“十五日”、“三十日”、“九十日”。其中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需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机动车属于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或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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