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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医保费 标准为上上年平均工资5%
2009-06-16
记者昨日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完善提高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服务水平,降低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负担,从今年10月1日起,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政策有所调整。

  市劳动局称,新政策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按上上年度(即缴费的两年前)本市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5%缴纳。

  缴费方式也略有调整: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向参保人员公布次年医疗保险月缴费额度,参保人员按月向参保所在区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医疗保险费,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社会保险专用缴款书。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按当月缴费额度一次性缴纳剩余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永久性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统一管理、统筹使用。

  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也有变动: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满12个月(原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并按规定在3个月内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除外),从第13个月起享受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未按规定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中断缴费的次月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3个月内补缴费的,欠费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可享受;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后再次缴费的,不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从再次缴费之月的第13个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原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继续计算。

  记者王中亮实习生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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