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金标准上调,10月1日起施行
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领取到的一次性救济金,将比现在要多。昨日的重庆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金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从10月1日起施行。
一次性救济金下月上调
根据2000年市政府文件,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发给丧葬费1200元。死亡时有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救济金,标准为死者7个月工资(或本人基本养老金)。
2003年,重庆上调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丧葬费标准,从1200元提高到2000元。不过,一次性救济金维持7个月工资(或本人基本养老金)标准。
而据《通知》,今年10月1日以后非因工死亡的企业职工,丧葬费继续执行2000元标准。如有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领取的一次性救济金标准提高,为死者15个月工资(或本人基本养老金)。
人均支出费用约1.84万
《通知》调整的一次性救济金标准,确定了3类人可以享受。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称,重庆周边的四川、贵州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救济金,人均分别为1.6万元和1.64万元。重庆10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后,据测算今年10-12月,人均支出的死亡费用为1.84万元。
此标准高于四川、贵州,也在重庆原有基础上增8800元。
资金列支渠道有两条
标准调整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养老待遇)的人员,其死亡后的丧葬费、一次性救济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企业在职职工、未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人员,非因工死亡的,其丧葬费、一次性救济金仍由企业支付。
又讯在昨日的市政府常务会上,还审议通过了《重庆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修正)》。该修正稿,9月1日起执行。
三类人可享受新政策
与各类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另一类是企业退休(职)人员;
其他按规定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待遇的人员(含两种情形):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重庆晨报 记者杨光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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