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杨霞(化名)称,她半年前应聘到九龙坡区一家软件公司当会计,3个月试用期过后,公司告知需缴纳5000元入股。杨霞明确表示,因家庭经济负担较重,不愿参股。公司提出,若不入股,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予经济赔偿。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称,劳动部和经贸委曾联合发文指:用人单位不能以解除劳动关系为由强制职工缴纳风险抵押金,也不能强制要求职工入股。我市地方法规也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履行中,用人单位不得因职工不入股、不集资和不缴纳抵押性钱物为由解除合同。因强制入股引发的劳动争议,市民可向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记者王中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