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检察机关指控,2002年1月至2003年3月期间,被告人王代华利用担任潼南县原凉风垭经济园区建设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陈某、倪某等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32.5万元。法庭上,王代华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
约200名来自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和群众旁听了庭审,鉴于此案案情复杂,合议庭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