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务院9日公布《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条例进一步完善了乳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大了对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处罚力度。条例规定,监管部门对乳品要定期监督抽查,公布举报方式和监管信息,并建立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 条例要求,生鲜乳和乳制品应当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禁止在生鲜乳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禁止在乳制品生产过程中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条例还规定了生鲜乳收购市场准入制度,开办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取得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许可,有必要的设备设施,达到相应的技术条件和管理要求,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或者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其他单位与个人不得从事生鲜乳收购。 条例中的三大制度 准入制度 生鲜乳收购是奶农和乳制品生产者的中间环节,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了生鲜乳收购市场准入制度。条例规定,开办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取得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许可;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或者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此外,价格部门应当加强对生鲜乳价格的监控、通报。 “黑名单”制度 条例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对乳品要定期监督抽查,公布举报方式和监管信息,并建立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条例明确了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并对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提出严格要求。条例进一步严格了领导责任,规定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 召回、退市特别制度 条例规定,只要发现乳制品存在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或者生长发育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立即召回,销售者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条例明确要求,制定婴幼儿奶粉的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婴幼儿身体特点和生长发育需要,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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