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除依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规外,还结合我市近年来查处城乡规划违法违纪案件的实际,补充设定了几类应予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其中包括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设立各类开发区的;制定与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的;作出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决定,或者指使、授意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未按法定权限、程序,修改经批准的城乡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地率等强制性内容的。
《规定》惩处的主体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有关责任人员,根据违法违纪行为性质,将逐级给予警告或记过、记大过或降级,直至撤职处分。
(记者 罗静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