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对象是截至2009年12月31日施行10年以上的政府规章,以及截至2009年12月31日施行5年以上的规范性文件。政府规章清理后,该失效的失效,该修订的根据实际情况修订。汇总审查并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将向社会公布新的规章目录及文本。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经清理失效的,将不会再出现在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中。
明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施行满10年的政府规章、施行满5年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到期即失效。这个期间到期失效的规章,如确需继续施行,必须作为立法建议项目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