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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 一次性救济金上调 |
2009-0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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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对企业职工死亡救济金标准和发放单位作出详细规定。 市政府今年9月下发通知,从今年10月1日起,上调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金标准,企业在职和退休职工非因工死亡,将发放丧葬费2000元;死者死亡时若有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一次性救济金金额从7个月工资(养老金)增至15个月,救济金计发基数为死者生前最后一个月工资(养老金)。 市劳动保障局称,生前最后一个月工资按死者生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若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工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若死者平均工资高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则按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后,当月的工资和养老金仍可领取,次月起停止发放。若亲属或利益相关人未及时提供死亡证明,导致职工死亡后超期领取工资或养老金,多领取的金额将从丧葬费及一次性救济金中扣除。 工伤退休职工及1—4级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将不领取丧葬费,按照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发给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救济金为死者生前最后一个月养老金或伤残津贴的15倍。 记者王中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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