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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交通违法,目前交警遵循的是公安部2004年发布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69号)。 为适应新的形势和变化,日前,公安部对该《规定》进行了修订增补,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如果你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及交管工作有意见和建议,即日起,可登录公安部网站(www.mps.gov.cn)建言献策。意见回收截止时间为12月5日。 记者获悉,对驾驶员而言,《规定》的修订将至少带来3大利好。 交通违法教育为先修订后的《规定》在总则第三条“对违法行为的处理”中,将原规定“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修改为“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虽说变动不大,但意义不小。此修改强化了对驾驶员的教育,体现了教育比处罚先行的执法理念。同时,修订版《规定》明确了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 九种摄像纠违可消除按照修订后《规定》的要求,9种摄像纠违情形,一经核实,将予以消除: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的;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的;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现场已被交警处理的;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的;因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发生违法行为造成合法机动车被记录的,等等。 天价滞纳金没有了目前,交通违法若不及时消除,每天加处的罚款将可能导致天价处罚金。然而,一些当事人因特殊原因而延迟缴纳罚款,常造成加处的罚款数额远大于原罚款数额。 为解决“滞纳金高于罚款本金”的问题,此次修改,增加了“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规定。 可抽血检验醉酒另外,与原《规定》相比,修订后的《规定》在行政强制措施的使用上也更为完善。 以抽血检验酒精含量为例,修订后《规定》要求,对经过呼吸测试达到或者超过醉酒临界值,当事人对测试结果有异议的才进行抽血检验,同时增加了“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可以抽血检验”的规定。 记者涂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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