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案不同罚问题将根治
昨日,市工商局负责人表示,接国家工商总局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今后,在工商行政执法中因认定违法所得标准不一致而出现同案不同罚或过罚不当的问题,将从根本上得到遏制。
据市工商局负责人介绍,在实践中,各个执法机关对违法所得的认定并不完全一致。其中,大致分为以全部违法收入为违法所得的“全部说”,以及在违法行为中的获利部分为违法所得的“获利说”。
长期以来,工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适用“获利说”原则。为保证行政执法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此次仍然适用“获利说”原则。并规定了违法所得的一般性认定和特殊性认定。一般性认定是指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销售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
而特殊性认定,是指对一些社会危害大或违法成本难以计算的违法行为,则以其“销售收入为违法所得”。
如:违法生产商品的违法所得,一律按违法生产商品的全部销售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
市工商局负责人称,随着《认定办法》的实行,将进一步规范工商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促进行政处罚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实现工商行政管理高效能的监管。
(记者刘茂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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